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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网络平台随意发表言论,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感谢法官的善意提醒,我没有经过了解就随意发布不当言论,给原告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再次诚挚的向原告道歉......”被告小李(化名)如是说。6月12日,经过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陈攀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一起因侵害名誉权产生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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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天天说某商场人多,这人在哪里?牌子都快没了,屏幕都没有了,啥情况?这是要倒闭的节奏。”2024年4月的一天,小李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中说道。许昌市某商场看到视频后,愤怒中向魏都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在短视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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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该案后,陈攀考虑到该案涉及到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性,被告小李存在对于言论自由界限不清晰的情况,对于原告商场的具体情况存在一定误会。
在调解中,陈攀从普法的角度入手,为被告详细讲解了言论自由也需要遵纪守法的准则,告诉其行为涉嫌构成侵权。随后,陈攀继续向其释法明理,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和名誉权,这两项都是基本权利,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通过法官陈攀的说服教育,小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原告商场做出了诚挚的道歉,并且取得了原告商场的谅解。最终,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纠纷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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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空间的迅猛发展,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各种言论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对名誉权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可以认识到,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如果恶意使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图:肖婉豫|陈攀
原标题:《【以案释法】注意!网络平台随意发表言论,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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