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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 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与/法/同/行 平/安/成/长
“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
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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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因旋耕土地费用问题存在分歧,被告于2022年11月14日分别在四个微信群中对原告进行辱骂。后原告起诉至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当面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四个微信群中发表道歉声明,恢复原告的名誉,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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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王某某在微信群辱骂赵某某的行为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赵某某的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院判决王某某使用本人微信在其所在微信群发布对赵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被告积极履行完全部判决义务, 双方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
说法
日常工作生活中,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其便利性不言而喻。然而,微信主人不能只强调“我的地盘我做主”,微信群中应当有权利边界。在微信群内,恣意“吐槽”,想评价谁就评价谁,想骂谁就骂谁,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无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虚拟世界中,我们都要尊重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当然,在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 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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